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 381150号
案件名称:齐汉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齐汉双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25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于家围村北队临8号齐汉双经营的无名餐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餐馆存在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