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铁)食药监食罚〔2015〕010005号
案件名称:北京福满鑫晟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福满鑫晟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000016311981
法定代表人:胡必秀
主要违法事实:我分局委托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于2015年5月4日在你单位经营场所抽检的“恭王造办北京烤鸭”(标识博野县京丰肉食制品厂生产、厂商地址为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南邑村博温路西、规格1000g/袋、生产日期2015.4.24、保质期10个月、贮存条件常温)和“哈尔滨红肠风味”(商标是鑫盛发、标识沈阳市馨溢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厂商地址为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镇马三家村、净含量170g、生产日期 2015/03/01、保质期180天、贮藏方法为置于卫生、阴凉、干燥、通风处),经检验均判定为不合格。经查,你单位于2015年4月27日从北京惠农绿苑商贸有限公司以人民币4.00元/袋的价格购进上述“哈尔滨红肠风味”60袋,截至6月16日已售出43袋,尚存17袋,该食品售价为人民币8.00元/袋;另于2015年4月28日从北京亿杰亚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人民币18.00元/袋的价格购进上述“恭王造办北京烤鸭”60袋,截至6月16日前,全部售出,无存货,售价为人民币58.00元/袋。你单位经营上述2种肉类制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960.0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572.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六)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铁路车站地区分局,2015-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