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210002号
案件名称: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十一分公司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十一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22012819692
法定代表人:陈申蕾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1月05日16时20分,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登记表,编号:【电】S2015010436。2015年1月6日10时30分,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二条4号真武家园1号楼裙地上一层及负一层的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十一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库房存放3袋未见标识的未开封酥皮点心(每袋4个)。经审批,听取了该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后,于2015年1月6日将3袋未见标识的未开封酥皮点心(每袋4个)予以查封扣押。2015年1月6日予以立案调查。2015年1月12日经询问调查,3袋未见标识的未开封酥皮点心(每袋4个)的食品名称为公立成榴莲,该单位共购进了5袋(每袋4个),进价每袋15.00元,合计75.00元。其中2袋(每袋4个)已销售,售价单价27.75元,合计为55.50元,另外3袋(每袋4个),销售标价为24.80元、25.28元、25.28元,合计为75.36元,被我局查封扣押。该单位违法所得25.50元,货值金额共计130.86元,不涉及专门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用具。经查,该单位未查验进货者的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9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2款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2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5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