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90016号
案件名称:李学义(北京学义顺利商贸中心)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李学义(北京学义顺利商贸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9月18日,当事人从河北定兴县玉龙畜牧有限公司以10.4元/公斤的价格购进鸡肉(鸡胸肉)10公斤(样品批次:2015.9.18),总购进价104元,在丰台区京丰岳各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北一厅14号以11元/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经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检验报告编号:GC1500131643),上述食品所检项目中呋喃它酮代谢物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15年11月18日,当事人售出全部上述鸡肉(鸡胸肉)(样品批次:2015.9.18)10公斤,取得经营额110元,货值金额110元,未缴纳税款,获违法所得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3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