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124号
案件名称:何天星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何天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2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电[2015]A-19255216号举报登记表,对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半截塔村北口东侧何天星经营的店面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何天星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销售的冰工厂冰片蜜桃棒冰(75克/袋)1箱、伊利牧场冰淇淋(80克/盒)1箱、香草奶昔雪糕(90克/袋)1箱和巧乐滋冰淇淋(45克/袋)1箱。执法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将上述情况记录于现场检查笔录,并对1箱冰工厂冰片蜜桃棒冰(75克/袋)、1箱伊利牧场冰淇淋(80克/盒)、1箱香草奶昔雪糕(90克/袋)和1箱巧乐滋冰淇淋(45克/袋)进行了扣押,并当场制作了扣押决定书,同时附送了扣押物品清单。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