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60007
案件名称: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九分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九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802172525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3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举报信,反映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九分公司存在销售的328g永旭牌猴菇未标注蔗糖含量、武当珍品汇250g花菇/香菇/黑木耳未标注质量等级并且未建立上述产品进货台账、索要合法检验报告等情形。2015年2月16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大街2号迦南公寓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九分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存在上述被投诉情形,涉嫌经营标签不合格的预包装食品、未遵守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1月19日至2015年2月16日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经营标签不合格的预包装食品、未遵守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844.9元,共获得违法所得483.9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2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5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