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70115号
案件名称:王力辉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力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核实调查,2015年1月15日至8月11日,王力辉经营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岳各庄批发市场淡水鱼南棚13号摊位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从河北多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草鱼,草鱼的购进价格为10元/公斤。经营期间,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金额为3000元,所售商品的草鱼的销售价格为11元/公斤,剩余50公斤草鱼尚未售出,货值金额为550元。当事人从事上述经营活动,货值金额共计3550元,未缴纳税款。违法所得共计200元。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立即停止营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