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70018号
案件名称:孔令永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孔令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21日至9月23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岳各庄批发市场购进了伊利纯牛奶5箱进价35元/箱,共计货款175元,随后在北京市丰台区珠光逸景2号院3号楼2单元104室以伊利纯牛奶40元/箱,价格销售伊利纯牛奶5箱。当事人经营场所18平方米,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有简易柜台一组,现场货架上放着伊利纯牛奶5箱,在现场检查当天已售出。经营食品货值金额200元,未缴纳税款,获得违法所得25元。相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