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19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顺物美超市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顺物美超市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7日,我局接到市局投诉举报中心批转的举报单,举报单号:【电】S2015010787,举报人依据购买的商品照片及销售凭证(购买日期为2015年1月2日)投诉北京京顺物美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原味花生酥和椒盐味花生酥(生产日期:2014-07-02,保质期:6个月)为过期食品。经查:现场检查未见上述产品,举报人提供的上述商品照片及销售凭证(购买日期为2015年1月2日,金额739.6元、1139.6元)显示已经超过保质期,提供的上述商品的销售凭证与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北京京顺物美超市有限公司的上述食品电子销售台账一致。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