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30022号
案件名称:张小州(北京鸿顺佳穆牛羊肉销售中心)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张小州(北京鸿顺佳穆牛羊肉销售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州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2月12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牛肉进行了抽样检验,经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编号:CMRCSYSb12015FT129),样品中克伦特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要求,同时水分超标不符合GB18394-2001《畜禽肉水分限量》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5年2月12日,当事人从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洪泉肉类有限公司的牛肉以45元/公斤的价格购进70公斤(样品批次:2015.2.12),总购进价3150元,在丰台区新发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海产品交易区牛羊肉厅B140号以46元/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至2015年2月27日,当事人售出全部上述牛肉(样品批次:2015.2.12)70公斤,无库存,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刀具1把、台秤1台,取得经营额3220元,货值金额3220元,获违法所得7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