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40009号
案件名称:曲敏耀(北京樱桃老曲副食商店)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曲敏耀(北京樱桃老曲副食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曲敏耀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0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西城区樱桃胡同18号对曲敏耀(北京樱桃老曲副食商店)经营的牛上脑进行随机采样,经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于2015年7月10日出具报告编号为:NO.2121500000390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盐酸)克伦特罗具体检验值,检验结论为:“送检样品经检验,依据农业部235号公告标准,(盐酸)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015年7月30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西城区樱桃胡同18号为曲敏耀(北京樱桃老曲副食商店)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2121500000390),并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曲敏耀(北京樱桃老曲副食商店)经营的与2015年6月10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样样品同批次的牛上脑共进货10kg,截止2015年7月30日已全部售出;经营牛上脑无专用工具。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文号为(京西)食药监食责改[2015]140080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曲敏耀(北京樱桃老曲副食商店)禁止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7月30日予以立案,2015年12月8日经与当事人进一步调查核实:曲敏耀(北京樱桃老曲副食商店)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情况属实,曲敏耀(北京樱桃老曲副食商店)经营的与2015年6月10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样样品同批次的牛上脑购进价格48元/ kg,销售价格56 元/ kg,未缴纳税款,违法所得为80元整,货值金额560元整,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