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438号
案件名称:北京华联精品超市有限公司北苑店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马铃薯淀粉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华联精品超市有限公司北苑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75168816
法定代表人:王成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接到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测试中心“马铃薯淀粉”《检测报告》,显示2015年5月18日,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测试中心对该单位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3月1日,规格500g/袋,标示生产者名称“北京古松经贸有限公司”,经检验,按照GB/T8884-2007一级品、GB2762-2012食用淀粉判定,此样品所检菌落总数不合格,为不合产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故存在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食品行为。 该公司相关人员受公司委托到我局接受调查。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共从从北京鸿业博兴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日期2015年03月01日,规格型号500g/袋,标示生产者名称为北京古松经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马铃薯淀粉59袋,2袋退货,故共销售出57袋。零售价格是每袋14.9元,成本11.88元,总的利润是元172.14元,货值金额为677.16元。相关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常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王柏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询问人授权情况;生产单位北京古松经贸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马铃薯淀粉《检验报告》、北京鸿业博兴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单、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验货清单、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直送退货清单。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检测采样凭证、中国检科院综合检测中心《检验报告》(马铃薯淀粉CAIQ15003168002)该(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所指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生产经营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该(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2.14元;2、罚款2031.48元;罚没款合计2203.6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