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300009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涉嫌经营标签未标明食品安全标准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8443498-7
法定代表人:彭华生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市局12331投诉举报中心转来的举报批转单后,2015年6月1日,来到当事人单位进行检查核实,现场检查中未发现举报人举报的“康泉”牌新疆骏枣。根据举报人2015年6月8日所提供的相关证据及实物照片,发现当事人单位所销售的由山东沾化环渤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由经销商北京华浦阳光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0日配送的“康泉”牌新疆骏枣(生产日期:2015年3月26日、净含量:500克、保质期12个月)外包装标注的营养成分表中能量一项标注为1220千克,该食品营养成分表中能量一项并未按规定标注千焦或者kJ。自2015年5月10日至2015年6月1日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当事人单位共购进“康泉”牌新疆骏枣10袋(每袋39元),销售了6袋(每袋49元)。由于2015年5月20日生产厂家对本批次“康泉”牌新疆骏枣进行召回,因此当事人单位于2015年5月29日将剩余4袋退回厂家。当事人单位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490元,违法所得6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第(二)项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