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543号
案件名称: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梨园店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甘草杏和溜溜情人梅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梨园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78792363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主要违法事实: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测试中心对该单位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4月3日,规格型号为258g/袋,标示生产者名称为镇原县新千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甘草杏”进行抽样,依据GB2760-2011蜜饯类、GB14884-2003、GB2762-2012进行检验,经检验,此样品所检菌落总数不合格,为不合产品。经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测试中心对该单位销售的“溜溜情人梅”生产日期为2015年5月6日,规格型号为60g/袋,标示生产者名称为芜湖市凯旋食品有限公司,依据GB/T5009.35-2003 日落黄,GB/T5009.35-2003 胭脂红,SN/T1743-2006诱惑红,AOAC990.28 亚硫酸盐四项指标不合格,为不合格产品。经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梨园店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甘草杏的行为,已违反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所指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97元;2、罚款414元;罚没款合计425.97元。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梨园店经营禁止生产经营溜溜情人梅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2元;2、罚款3000元;罚没款合计3007.2元。合计1、没收违法所得19.17元;2、罚款3414元,罚没款合计3433.17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且《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且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