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 〕353 号
案件名称: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当事人名称:张晓珍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珍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4月9日,当事人在北京市通州区八里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牛羊肉厅36号销售的牛后腿肉,经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上述产品水分不符合GB18394-2001《畜禽肉水分限量》标准要求。2015年6 月15日我局食品市场科执法人员将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No:2015LSSZ023送达当事人张晓珍,当事人对检测报告未提出异议、不申请复检。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