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50010
案件名称:高艳东(北京市杨艳东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高艳东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高艳东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09月07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东庞村后大街9号北京杨镇艳东商店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青芥辣2盒,生产日期2014年1月3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6月18日从北京东方美奥超市购进了青芥辣5盒,其中3盒已在超过保质期前售出,剩余青芥辣2盒未售出,进货价格为2.5元/盒,销售价格为3.5元/盒。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7元,因涉案食品未售出所以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