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441号
案件名称:北京金海惠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驴打滚核桃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金海惠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62165509
法定代表人:孙瑾
主要违法事实:违法事实:我局接到北京市食品及酿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 “驴打滚核桃仁”《检验报告》,显示2015年5月4日,我局对该单位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2月10日,规格型号为28克/袋,标示生产者名称为汝州市泰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驴打滚核桃仁进行抽样,经检验,依据 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其中糖精钠一项不合格。综上,你单位经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2015年8月8日,该公司经理孙瑾到我局接受调查。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共购进了生产日期为2015年2月10日,规格型号为28克/袋,标示生产者名称为汝州市泰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驴打滚核桃仁,10袋,我局付费抽验送检8袋,其他已售出2袋,该产品的零售价格是每袋1.5元,成本1元,总的利润是5元,货值10元。相关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销售单位北京保存永佳食品销售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测采样凭证、北京市食品及酿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5SYLT-0064)。该(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所指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本局决定对该(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元;2、罚款3000元;罚没款合计300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