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50021号
案件名称:韩红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韩红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16日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古城食药所执法人员对韩红强负责的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大街87号-2附近的食杂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食杂店无食品 流通许可证从事销售康师傅品牌的矿泉水、蜂蜜柚子茶以及达能品牌的脉动的食品经营活动。经进一步调查,该店从2015年2月1日开始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销售康师傅品牌矿泉水等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经营至今该店共进购康师傅品牌的矿泉水总共是10箱、蜂蜜柚子茶是15箱,达能品牌的脉动是17箱,进购价格分别为:14元、30元、44元,销售价格分别为:15元、32元、46元,共销售康师傅品牌的矿泉水6箱、蜂蜜柚子茶是13箱,达能品牌的脉动是14箱,总共获利60元,故该店的违法所得为60元,货值金额为:15元X10箱+32元X15箱+46元X17箱=1412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未见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