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70012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靛厂路分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靛厂路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8913448-1
法定代表人:彭华生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9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编号为:【电】S2014120725的投诉举报,举报人称2014年12月6日在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靛厂路分公司购买的食品“金锣香辣脆脆肠35g8”已过期。投诉者提供了购物小票及“金锣香辣脆脆肠35g8”的照片。该商品包装上显示生产日期为2014年9月7日,保质期为90天。2015年1月5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靛厂路分公司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与该单位工作人员确认,该单位在2014年12月6日销售了“金锣香辣脆脆肠35g8”给投诉人,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14年9月7日,保质期为90天,经推算产品有效期为2014年12月5日,超过保质期1天。经查,该单位于2014年11月1日以每袋8.9元的价格从北京东方来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金锣香辣脆脆肠35g8” (生产日期为2014年9月7日,保质期为90天)共30袋,2014年12月5日前售出了27袋,2014年12月6日以9.9元的单价售出了3袋,销售时该产品已超过保质期。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