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300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国泰商业大厦经营标签未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国泰商业大厦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252200-2
法定代表人:牛家普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街道群众举报后,于2015年3月30日来到当事人单位就举报人举报的“思味特汉堡系列(至尊牛肉汉堡)”问题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发现当事人单位销售的思味特汉堡系列(至尊牛肉汉堡)由北京佳美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净含量120克,外包装标签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1124024010104,该食品标签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与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QS112424010104)不符。经查,涉案食品是由北京佳美味思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当事人单位于2015年03月15日开始购进的该公司生产的汉堡。自2015年03月15日至2015年3月30日期间,共购进思味特汉堡系列(至尊牛肉汉堡)80盒,每盒4.8元,进货价格共计384元。执法人员检查时,涉案食品已经销售20盒,每盒5.5元,销售价格共计110元。由于该产品销售不好,也有顾客反映该食品标签标注有问题,当事人单位于2015年3月22日将剩余的60盒全部退回厂家。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40元,共获利1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