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 食 罚〔2015〕190009号
案件名称:赵西玉(北京赵西玉商店)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赵西玉(北京赵西玉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赵西玉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1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赵西玉(北京赵西玉商店)销售的馒头、刀切馒头、花卷、开花馒头、糖三角、巧克力花卷和黑米馒头(生产日期:2015年08月11日)7种食品抽样检验,其中当事人销售的开花馒头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并出具编号为“No 020-JCSP150264”的《检测报告》, 检测结果为:“经抽样检测,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8月11日当天制作了100个开花馒头,成本和0.2元一个,按0.5元一个售出。2015年9月25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上述批次开花馒头已经全部售出,货值金额50元,获违法所得3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