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30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顺义国泰商业大厦涉嫌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顺义国泰商业大厦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252200-2
法定代表人:牛家普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29日,我局接到公民举报,反映北京市顺义国泰商业大厦经营的“李丰裕T M竹炭花生”使用了非食品原料“竹炭粉”,你(单位)经营的丰裕食品(北京)有限公司生产的“李丰裕T M竹炭花生”配料表中“竹炭粉”系食品添加剂“植物炭黑”, 可作为着色剂用于冷冻饮品(食用冰除外)、糖果、大米制品、小麦粉制品、糕点、饼干,你(单位)经营的上述食品属于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不在食品添加剂 “植物炭黑”的使用范围内。经查:你(单位)累计售出上述食品329盒,获违法所得633.01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合计4067.2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