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70017号
案件名称:徐齐磊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徐齐磊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20日至9月23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岳各庄批发市场购进了农夫山泉矿泉水3箱进价30元/箱,共计货款90元,随后在北京市丰台区珠光逸景13楼2单元101号以农夫山泉矿泉水34元/箱,价格销售农夫山泉矿泉水3箱。当事人经营场所16平方米,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有简易柜台一组,现场货架上放着伊农夫山泉矿泉水3箱,在现场检查当天已售出。经营食品货值金额102元,未缴纳税款,获得违法所得3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