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31号
案件名称:北京亨迪利达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亨迪利达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峰
主要违法事实: 2014年9月26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批转单和《检验报告》(Z JJD02-0280-2014),显示北京亨迪利达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开米奇鱿鱼卷(生产日期:2014年6月14日,规格型号:115g/袋,生产者名称:北京鹏力达食品有限公司)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羰基价项目不符合GB17401-2003《膨化食品卫生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6月20日从北京鹏力达食品有限公司购入开米奇鱿鱼卷60袋,进货价格进货单价3.7元/袋,售价为3.8元/袋。其中,检验机构抽样24袋(含备样4袋),且已付款。截止2014年9月2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将剩余36袋上述食品全部售出。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28元,获违法所得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