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70102号
案件名称:北京空港利民超市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空港利民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崔伟鹏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30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A区天柱西路西侧平房崔伟鹏经营的北京空港利民超市进行食品流通监督抽检,现场抽取“满口香”5件样品(生产日期:2015年4月11日;规格:200g/袋、生产厂家:衡水市东宝食品有限公司),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院检测并于2015年8月31日签发了编号为No020-RLSP155853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过氧化值不符合GB 19300-2003《烘炒食品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2015年6月18日从北京石门卓越食品批发部购进5袋(生产日期:2015年4月11日;规格:200g/袋、生产厂家:衡水市东宝食品有限公司);进货价格是4.70元/袋,销售价格是5.50元/袋,因此本案货值金额27.50元,截止到2015年7月30日,该5袋商品一直未销售,全部被我局执法人员在2015年7月30日购买用于食品流通监督抽检,且在其他时间未继续采购上述商品,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货值金额27.50元,违法所得为4.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28条第2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85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