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铁)食药监食罚〔2015〕010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好运蜻蜓便利超市(张晓萌)经营包装、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和未遵守查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好运蜻蜓便利超市(张晓萌)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307604005412
法定代表人:张晓萌
主要违法事实:你对2015年2月23日购进的食品未及时查验并如实记录。同时,你2015年2月23日从北京花乡新兴食品加工厂购进包装、标签上未标明生产日期的豆沙卷面包(标识为北京花乡新兴食品加工厂制造、地址及产地为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西站二场西侧养殖基地、净含量120克、保质期:1、4季度15天,2、3季度10天)13袋,截至2月26日尚未售出,现存13袋,该食品购进单价为人民币2.5元/袋,销售价格为人民币4.00元/袋。当事人经营该批上述食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2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八十七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铁路车站地区分局,2015-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