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 〕320 号
案件名称: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当事人名称:范伟英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范伟英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3日,当事人在北京市通州区八里桥茶叶街1号销售的茶叶:“永巨牌青砖茶,规格为300克/桶,生产日期:2012.8.28,生产单位名称:湖南省临湘永巨茶叶有限公司”,经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上述产品稀土不符合GB2762-2005的要求。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