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50020号
案件名称: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四道口分店经营预袋装食品的包装上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案
当事人名称: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四道口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000450020391
法定代表人:李鹤载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顾真(行政执法证号:57040099)、王卉(行政执法证号:57040102)于2015年4月29日接到举报人韩俊君,编号为【电】S2015044676的举报登记表,举报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四道口分店经营立顿经典纯香浓原味奶茶固体饮料(700克40/袋)食品存在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问题要求调查。经查2015年4月29 日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四道口分店从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以每袋35.34元的价格购进立顿经典纯香浓原味奶茶固体饮料(700克40/袋),并以每袋49.90元价格对外销售,该批次立顿经典纯香浓原味奶茶固体饮料(700克40/袋)商品中发现了1袋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的情况,且出售给举报人韩俊君。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四道口分店销售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立顿经典纯香浓原味奶茶固体饮料(700克40/袋)1袋,进货价35.34元每袋,售价49.90元每袋,获得利润14.56元,由于销售金额较低当事人纳税情况无法单独计算故忽略不计。(上述数值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第二位)。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四道口分店查验了同批次立顿经典纯香浓原味奶茶固体饮料(700克40/袋)商品,没有发现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的情况。2015年6月11日复查时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四道口分店已经停止销售2015年4月29 日批次进货立顿经典纯香浓原味奶茶固体饮料(700克40/袋),且张贴了退货收回通知。当事人没有经营违法食品的专用工具。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