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8-04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华宴美食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流通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华宴美食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005240707
法定代表人:钟丽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9日10时15分至11时05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赵俊峰(证件号:57040133)、李漫(证件号:57040135)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定慧东里18号楼的华宴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1、该店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流通活动。2、现场发现放在地面上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①康师傅鲜虾鱼板面30盒,净含量:102克,生产商:天津顶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4.10.16,保质期:6个月;②可口可乐汽水50瓶,净含量:600ml,生产商:北京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4.12.11,保质期:9个月。因当事人的地面上同时放置日用品及预包装食品,故地面未作为违法经营工具予以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进购康师傅鲜虾鱼板面64盒,进货价格为3.5元/盒,销售价格为4.5元/盒,利润为1.0元/盒,待检查时已售出34盒,余30盒未售出;进购可口可乐汽水120瓶,进货价格为2元/瓶,销售价格为3元/瓶,利润为1.0元/瓶,检查时已售出70瓶,余50瓶未售出;进购双汇鸡肉火腿肠24袋,进货价格为6.5元/袋,销售价格为8元/袋,利润为1.5元/袋,检查时已全部售出;进购乐之原味饼干40袋,进货价格为3.5元/袋,销售价格为4元/袋,利润为0.5元/袋,检查时已全部售出。以上食品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60元,经营食品货值金额为1000元,当事人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