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 030024号
案件名称:窦志彬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窦志彬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窦志彬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自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2月15日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面积为4m2,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菜刀1把、案板1个、台秤1台,且当日羊肉、牛肉已售完,供货单位为北京大洋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牛羊肉厅D-14号摊位。在当事人经营期间,2015年2月3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羊肉和牛肉进行了抽样检验,2015年2月11日,经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报告编号:2015FX281、2015FX282),当事人销售的香河县光明清真肉类加工厂生产的羊肉及香河县付亮清真肉类加工厂生产的牛肉,上述羊肉所检项目中克伦特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牛肉所检项目中水分不符合GB 18394-2001《畜禽肉水分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自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2月15日期间以33元/斤的价格全部售出羊肉、牛肉共计250斤,取得经营额8500元。当事人货值金额8500元,未缴纳税款,获违法所得8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