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10060号
案件名称: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五棵松旺市百利超市销售的散装食品未在外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五棵松旺市百利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郎丽红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23日接到举报,2015年7月2日,我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位于注册地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销售食品的冰柜中发现待售散装“川香骨肉新享连”,柜上贴有标签生产日期20150530,保质期12个月,QS371311010289。未发现带有包装的该产品。未发现待售“川香鸡柳”。举报人提供的以上两种产品带有包装且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经询问,工作人员认可该两种产品为该单位销售。 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均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留存了供货方的相关经营资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1条第2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