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615号
案件名称:余小庆(北京仁和隆顺发商店)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及油脂酸败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余小庆(北京仁和隆顺发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余小庆
主要违法事实:经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检验,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老李家炒货老李家豆子检验项目中酸价不符合GB16565-2003的标准要求,鸿乐姜片(蜜饯类)、新年华一品梅肉检验项目中二氧化硫不符合GB2760-2011的标准要求,鑫海源铁观音检测项目中稀土不符合GB2762-2012的标准要求,精致老婆饼检验项目中铝不符合GB2760-2011的标准要求,绿豆饼检验项目中菌落总数不符合GB7099-2003的标准要求,是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140813-GSJ-017,140813-GSJ-019,140813-GSJ-024,140813-GSJ-020,140813-GSJ-0,23,140813-GSJ-030.
违反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及第四项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及第四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