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3号
案件名称:赵雪芹(北京石门如意肉食批发部)涉嫌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石门如意肉食批发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赵雪琴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3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 o.GC1400120230),食品名称:小来大酱板鸭,规格型号:550克/袋,生产日期或批号:2014年7月12日。该产品的检验结论:该样品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发现,该店销售的小来大酱板鸭是由杭州小来大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城南街道岩桥村)生产,生产日期:2014年7月12日,购进数量:20袋,进货单价24元/袋,销售单价:25元/袋,规格:550g/袋,抽样数量11袋,备样数量2袋,并已付款,截止2014年11月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产品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即违法所得20元,货值金额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