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80047号
案件名称:邓天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邓天成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0日,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董静、王红对该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北京市泓汇泽市场管理服务中心高井菜市场的邓天成(北京市天成兰芹面食经营部)未经许可从事现场制售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当场扣押现场制售的食品:韭菜鸡蛋馅饼15个;现场制售的工具:电饼铛1个、切菜板1个、刀1把,待加工食品:面粉10斤、鸡蛋8斤。经过进一步调查,该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为零售现场制售:主食:烙制类主食(不含馅料),而该店正在超出许可范围从事现场制售韭菜鸡蛋馅饼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和调查核实,发现违法现场制售食品韭菜鸡蛋馅饼15个,折合人民币30元,由于韭菜鸡蛋馅饼15个属于易腐食品,经领导批准和当事人同意,对韭菜鸡蛋馅饼15个予以先行处理,该店没有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的剩余食品原料面粉10斤、鸡蛋8斤折合人民币50元已当场扣押,所以该店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6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根据对当事人的调查,该店没有记账、不能提供销售票据,无法认定违法所得。 相关证据: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先行物品处理通知书;邓天成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情况说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