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20101号
案件名称:刘淑凤(北京顺富隆祥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刘淑凤(北京顺富隆祥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淑凤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张喜庄村张喜庄商业街东区71号刘淑凤经营的北京顺富隆祥超市进行投诉举报核实检查。经查,在当事人经营的超市货架及库房内未发现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金龙鱼生态稻特等米(生产日期:2013/12/16,保质期:18个月,规格5kg/袋),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的销售记录,显示当事人在2015年6月1日至6月22日共销售金龙鱼生态稻特等米2袋,销售日期均为2015年6月2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举报人提供的照片,经当事人确认,举报人于2015年6月22日从当事人经营的超市购买了1袋金龙鱼生态稻特等米(生产日期:2013/12/16,保质期:18个月,规格5kg),已过保质期。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的价格为38元/袋,共销售2袋,销售后无剩余,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总金额76元,涉案食品采购的价格为35元/袋,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共获得违法所得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