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50003号
案件名称:刘爱平(北京利乐福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刘爱平(北京利乐福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爱平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3月24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杨镇三街68号北京乐利福商店处理投诉举报现场检查时发现,刘爱平(北京利乐福商店)经营的:1、西麦燕麦片(4桶),生产日期:2014年03月14日,保质期12个月,已过保质期;2、维真燕麦片(7袋),生产日期2014年1月6日,保质期12个月,已过期;3、鲜果派对果汁饮料(葡萄味,11袋),生产日期2014年3月15日,保质期12个月,已过期;4、鲜果派对果汁饮料(蜜桃汁饮料,11袋),生产日期2014年03月15日,保质期12个月,已过期;5、乐维滋果汁泥(2袋),生产日期2014年02月14日,保质期12个月,已过保质期。经查,至2015年3月24日执法人员检查时止,1、当事人于2014年3月份从新发地以22元/桶价格购进5桶西麦燕麦片,超过保质期前以27.8元/桶的价格销售一桶,剩余4桶超过保质期未销售; 2、当事人于2014年3月从新发地以8元/袋的价格购进10袋维真燕麦片,超过保质期前以8.9元/袋的价格销售3袋,剩余7袋超过保质期未销售;3、当事人于2014年3月从新发地以2.5元/袋的价格购进鲜果派对果汁饮料(葡萄味,12袋),以3.5元/袋的价格销售1袋,剩余11袋过保质期未销售;4、当事人于2014年3月从新发地以2.5元/袋的价格购进鲜果派对果汁饮料(蜜桃汁饮料,12袋),以3.5元/袋的价格销售1袋,剩余11袋过保质期未销售;5当事人于2014年3月从新发地以2.3元/袋的价格购进乐维滋果汁泥15袋,以4.9元/袋的价格销售13袋,剩余2袋过保质期未销售;6、当事人于2014年6月28日从石门市场以2.9元/袋的价格购进10袋满口香明记上品花生2014年12月26日前以4.5元/袋卖出去了8袋,超过保质期后剩余2袋卖给了一个顾客,违法所得3.2元。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总金额269.3元,违法所得3.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