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40061号
案件名称:北京齐星惠好超市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案
当事人名称:王太松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5月4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学院南路19号(二层楼一层)的北京齐星惠好超市采样并经2015年6月24日调查核实,北京齐星惠好超市于2015年5月4日从北京市海淀区五道口购物广场购进了开封市徐师傅食品厂生产的徐师傅双胞胎素食用于销售,进货价格是每袋1.50元,销售价格1.7元,共计5袋,该食品由开封市徐师傅食品厂生产,生产日期为2015年4月7日,规格为148g/袋,经北京市食品及酿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检测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实测值3.1(标准值≤1.6);进购汝州市湘汝食品厂生产的大福乐开胃丝用于销售,进货价格是每袋1.50元,销售价格1.7元,共计5袋,该食品由汝州市湘汝食品厂生产,生产日期为2015年3月16日,规格为118g/袋,经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检测,环己基氨基磺酸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2.2(标准值≤1.6)。当事人销售的大福乐开胃丝和双胞胎素食(调味面制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判定为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北京齐星惠好超市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开封市徐师傅食品厂、汝州市湘汝食品厂未在限期内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北京齐星惠好超市共进购徐师傅双胞胎素食5袋,大福乐开胃丝5袋,紫竹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于2015年5月4日对每种食品抽检了2袋,至立案时止上述食品当事人没有销售,剩余食品已自行销毁。销售金额共计6.8元,上述食品共获得利润0.8元,违法所得共计0.8元,货值金额17元,经营的上述食品未纳税。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