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38号
案件名称:包明华(北京佳福鸿运商店)经营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包明华(北京佳福鸿运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包明华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15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所经营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现场抽取当事人所销售的果脯蜜饯、干果、调味品类食品共10样食品,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其中当事人销售的小磨香油(商标:百世口福,规格:400毫升/瓶,生产单位:北京百世口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4/06/23),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并出具编号为 “020-RLSP144886”的《检验报告》, 检测结果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脂肪酸组成(硬脂酸、油酸、亚油酸、亚麻酸)不符合GB8233-2008<<芝麻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7月7日从北京杨镇张玉芝副食商店以每瓶10.5元的价格购入小磨香油(商标:百世口福,规格:400毫升/瓶,生产单位:北京百世口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4/06/23)5瓶,于2015年1月9日前以12.5元的价格售出该批次小磨香油1瓶。当事人销售该批次小磨香油的货值金额为62.5元,获违法所得2.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工商总局43号令)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工商总局43号令)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