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9号
案件名称:马海龙 (北京奋发伟业百货经营中心) 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马海龙 (北京奋发伟业百货经营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马海龙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28日我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东马各庄村村委会东侧100米的北京奋发伟业百货经营中心经营的张松小磨香油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在接到举报线索后立即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现场对该超市经营的张松小磨香油大瓶、中瓶、小瓶三个规格的产品抽取样品,进行芝麻油纯度快速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4年7月29日将样品送至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院进行检测,8月5日检测报告显示送检样品脂肪酸组成检验结果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依法扣押了剩余食品。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5月24日购进张松小磨香油大瓶8瓶、进货单价为13元/瓶,销售单价为16元/瓶;张松小磨香油中瓶10瓶,进货单价为10元/瓶,销售单价为13元/瓶;张松小磨香油小瓶10瓶,进货单价为6元/ 瓶,销售单价为8元/瓶。当事人经营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货值金额338元,获违法所得2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第13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