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39号
案件名称:李凤霞(北京市顺义区新星商店)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李凤霞(北京市顺义区新星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凤霞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15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当事人所经营的13样食品进行监督抽检,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其中当事人销售的五香瓜子仁(商标:良味,规格型号:120克/袋,生产日期:2014-05-26,生产单位:天津市鸿川坚果加工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为020-RLSP144897,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过氧化值不符合GB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玉环豆(商标:良味,规格型号:118克/袋,生产日期:2014-10-06,生产单位:天津市汇昌坚果食品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为020-RLSP14489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酸价不符合GB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麦农香片(商标:奇佳,规格型号:150克/袋,生产日期:2014-06-30,生产单位:郑州市奇佳食品厂)《检验报告》编号为020-RLSP14490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环已基氨基磺酸钠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0月13日从北京京创基业食品配送中心分别以每袋3.0元的价格购入同批次的五香瓜子仁5袋,以每袋3.0元的价格购入同批次的玉环豆5袋,于2014年9月15日从北京亨迪利达商贸有限公司以每袋1.5元的价格购入同批次的麦农香片10袋。上述不合格批次的食品,当事人于2015年1月9日前分别以3.5元/袋的价格售出五香瓜子仁5袋(其中抽验2袋、销售3袋),以4.0元/袋的价格售出玉环豆2袋(用于抽验),以2.0元/袋的价格售出麦农香片2袋(用于抽验)。当事人销售该批次五香瓜子仁、玉环豆、麦农香片的货值金额为57.5元,获违法所得5.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