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410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静安通达调料批发部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静安通达调料批发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禹平通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18日经我局委托北京市朝阳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奶西村来广营北路158号朝来万通农贸综合批发市场调料厅1排15、16号,销售的散装百合进行了抽样检验。2014年9月24日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表明:二氧化硫残留量(以SO2残留量计)不符合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详见《检验报告》No CY-SYSP14090093-01)。9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此表示无异议,不要求复检,且当事人现场仍在销售上述食品。当日我局对当事人正在销售及库存的散装百合不合格食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详见,查封(扣押)决定书(京朝)食药局崔各庄食查扣〔2014〕15号及《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据此,我局认定事人销售的散装百合食品均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6月1日从北京隆睦天成商贸有限公司以100元/千克购进散装百合5千克,至2014年9月24日,以140元/千克销售4.45千克,库存0.55千克。货值金额总计678元,未缴纳税款,违法所得178元。上述事实有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进货合同、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查取证照片、营业执照副本、食品流通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以及相关物证等证据佐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