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 030015号
案件名称:马卫卫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马卫卫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马卫卫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4年8月20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宫综合市场大棚107号的当事人销售的酸菜鱼全料进行了抽样检验;2014年12月24日,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检验报告编号:020-RLSP144466),当事人销售的岳阳市君山区雅园酱菜食品厂生产的四阿哥牌商标300克/袋规格2014年4月12日批次的酸菜鱼全料,所检项目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不符合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5年2月10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当日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未提出异议,未提出复检。至2015年2月10日,当事人售出全部上述酸菜鱼全料8袋,无库存,未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取得经营额40元,货值金额40元,未缴纳税款,获违法所得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