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房 )食药监 罚〔2015〕020011 号
案件名称:李德奎(北京市良乡伟达副食店)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李德奎(北京市良乡伟达副食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奎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0月2日从北京金彪顺通食品商行购进标称 “伟昶(北京)国际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唯美”牌规格125克/袋、批次为2014年5月30日的满口香20袋,每袋进价2.3元,每袋售价3元;标称“河北省武强县利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25克/袋、批次为2014年6月1日的番茄花生20袋,每袋进价为2.23元,每袋售价2.5元;标称“宜宾市翠屏区金彦虎山野菜食品厂”生产的80克/袋、批次为2014/09/23的大妈手泡笋尖(野山椒味)20袋,每袋进价为2.2元,每袋售价3元对外销售。2014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抽样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对其经销的上述食品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测发现,标称宜宾市翠屏区金彦虎野菜食品厂生产的“菜人家”牌规格为80克/袋、批次为2014/09/23 10Y的大妈手泡笋尖(野山椒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GB2714-2003的要求,综合判定为不合格;标称河北省武强县利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125克/袋、批次为2014年06月01日的番茄花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GB19300-2003的要求,综合判定不合格;标称伟昶(北京)国际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唯美”牌125克/袋、批次2014年5月30日的满口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GB17401-2003的有求,综合判定不合格。至2015年1月7日被检查时止,当事人共销售满口香6袋,番茄花生5袋,大妈手泡笋尖(野山椒味)6袋(检测机构用于检测),尚未售出的满口香14袋,番茄花生15袋,大妈手泡笋尖(野山椒味)14袋已退回供货商。经计算,当事人销售上述满口香、番茄花生、手泡笋尖的货值金额为170元,违法所得为10.3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