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10号
案件名称:佟淑俭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佟淑俭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佟淑俭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16日,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接到梨园镇食药所移交的案件,案由是佟淑俭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并附带了2014年10月15日梨园食药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2014年10月21日,我稽查大队执法人员联合梨园食药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群芳一园北门西侧平房佟淑俭经营的门店进行核实,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该门店未营业,门窗紧锁,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照确认。电话联系当事人佟淑俭,佟淑俭称已回老家治病,回京后会到我稽查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2014年11月18日,佟淑俭主动到我稽查大队接受调查。经进一步调查,佟淑俭于2014年7月1日同北京新荣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8月2日在梨园镇群芳一园北门西侧平房开设了一家便利店,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主要经营日用品,卫生纸、香皂、牙刷、水果,顺便卖点啤酒、饮料、饼干之类的食品和一些调料,为了方便小区群众。通过核算佟淑俭自营业至10月15日的送货单据,8月份进货金额3094元,9月份进货金额976元,货值金额为3096+976=4072元。佟淑俭称当事人经营的的店比较小,而且主要是经营日用品,食品销售的金额不大,加上身体也不好腰椎间盘突出,经常去理疗,有时候商店就停几天,只是简单的记录了流水账,通过对流水账的统计,佟淑俭自8月2日至10月15日期间盈利106.26+89.2=195.46元,执法人员确定违法所得195.4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