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90044号
案件名称:刘垠萍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名称:刘垠萍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0日11时20 分至11时5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任北(行政执法证号:57040127)、张海玲(行政执法证号:57040131)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环岛西南侧(清河镇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一厅西柜25号)当事人经营的排骨进行抽检,于当日送达到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进行检测。2015年4月20日收到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检测报告(No.GL15041030-07)水分检测结果为78.4%,国家标准为≤77%,抽检的排骨水分不符合国家标准GB18394-2001,判定为不合格食品。经调查,被抽检排骨是当事人于2015年4月10日自行从水屯农副市场停车场购进的,采购排骨共计17公斤用于销售,采购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抽检排骨已全部销售。当事人自述不合格排骨进货价格每公斤23元,销售价格每公斤26元,销售期间未纳税,违法所得共计51元,货值金额442元。当事人自述没有经营违法食品的专用工具。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第13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3条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5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