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80063号
案件名称:李新武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新武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违法事实: 2015年4月10日,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董静、王红对该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发现,李新武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当场扣押预包装食品:康师傅西红柿鸡蛋打卤面85克X 20袋、福顺佳乐面包200克X 5袋、三元纯牛奶200ML X 10袋,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工具:计算器1个、桌子1张。经过进一步调查,李新武经营的食品店2015年4月9日开始营业,不能提供销售记录,当事人2015年4月9日购进:康师傅西红柿鸡蛋打卤面85克X 8袋、福顺佳乐面包200克X 5袋、三元纯牛奶200ML X 13袋商品进货成本为75元,上述3种食品均没有售出,该店违法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25元,不足一万元。 相关证据: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李新武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情况说明。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