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20480
案件名称: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大郊亭分店经营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大郊亭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000450010806
法定代表人:郎丽红
主要违法事实: 我局于2015年1月19日接到群众举报,诉称其于2014年11月25日在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大郊亭分店购买价值13.90元的1盒宝之素八宝粥,该商品配料中标注有变性淀粉,但未标注其具体名称。另被投诉举报人涉嫌未建立上述产品进货台账并按照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宝之素糖水食品(椰汁黑糯米甜品)配料表中标示的食品添加剂“变性淀粉”未标注其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当事人购进宝之素糖水食品(椰汁黑糯米甜品)时未查验所销售批次食品的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宝之素糖水食品(椰汁黑糯米甜品)由其总部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统一配送,共进货36个,销售9个,退回总部27个,销售价格为13.90元/个,进货价格为8.28元/个,故货值金额500.4元,违法所得是50.58元。罚款:29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5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