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80230号
案件名称:宋国英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宋国英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宋国英
主要违法事实:违法事实:2015年5月5日,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北京市食品及酿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的工作人员,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双峪路35号的北京玛峪永利发商店,抽取了奇佳牌麦农香片(调味面制食品)等6组食品,进行下一步检验。2015年5月20日,经北京市食品及酿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检测后,检验结论:麦农香片(调味面制食品)该样品经检验,依据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其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一项不合格,综合判定为不符合标准要求。8月25日执法人员将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015SYLT-0102)送达当事人。至9月14日当事人表示对这份检验报告的结果无异议。经过进一步调查,当事人于2015年4月25日从新发地聪明岛配送中心一商户手中,以每包(每袋150克,每包10袋)3元的价格购进,郑州市奇佳食品厂生产的奇佳牌麦农香片(调味面制食品)5包,生产日期为2015年4月23日,又以每包5元的价格进行销售,现已全部售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25元。上述违法行为有现场笔录、采样凭证、检测报告及当事人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来证明。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