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463号
案件名称:李金生(北京李金生运输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金生(北京李金生运输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生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20日至2015年8月28日期间,当事人李金生所经营的北京李金生运输部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违法所得为400元,货值金额61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