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30019号
案件名称:彭忠秀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彭忠秀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彭忠秀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2月12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朱家坟综合市场中心边厅8号的当事人销售的牛肉进行了抽样检验;2015年2月16日,经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报告编号:CMRCSYSb12015FT166),当事人销售的河北省定州市丰华肉类有限公司生产的2015.2.7批次牛肉,所检项目中水分不符合GB 18394-2001《畜禽肉水分限量》(标准值≤77,实测值78.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5年2月26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当日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未提出异议,未提出复检。2015年2月7日当事人从北京市丰台区岳各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南一厅牛羊肉4号张晓姣处以每公斤22.5元的价格购进上述牛肉60公斤,至2015年2月26日,当事人以每公斤25元的价格全部售出上述牛肉,无库存,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切肉刀、案板和台秤各1个(共折合人民币40元)不是该批次不合格食品专用工具,取得经营额1500元,货值金额1500元,获违法所得15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07


